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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月6日從省政府網站了解到,最新制定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已經發布實施。從《辦法》發布日起,在湘江流域的長沙、株洲、湘潭、衡陽、郴州、永州、岳陽、婁底等市所有工業企業以及全省范圍內的火電、鋼鐵企業先行實施排污權交易。2015年1月1日起,在湖南全省范圍內的所有工業企業全面實施。
《辦法》表示,目前已經按政策有償獲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涉及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有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污染物。《辦法》要求,排污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時,必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須通過排污權交易購買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效期為五年。五年期滿需要延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應繼續繳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對應繳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而沒有按時繳納的現有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或換發排污許可證。
與此同時,如果排污單位采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少于排污權允許數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讓富余的排污權,也可以儲備。
記者譚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