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空氣凈化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督結果”的公告,稱現有的國家標準“雖然規定了空氣凈化品的電氣強度、泄漏電流、衛生安全性、潔凈空氣量(固態污染物)、凈化效能(固態污染物)以及噪聲等技術要求,但對適用面積、能源效率等級等未做強制性規定。部分企業利用標準漏洞,不如實地宣傳產品性能,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然而,記者通過調查發現,中國空氣凈化器現行的國家標準不僅齊備,而且部分要求遠高于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清潔器具分技術委員會秘書長魯建國告訴記者:“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新一輪修訂工作已經啟動,媒體以及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將在修訂版本中得到體現。”
關于“適用面積”的爭議
在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中央電視臺曝光空氣凈化器存在相關問題的節目中,最受關注的是空氣凈化器的適用面積。
據記者了解,現行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是用潔凈空氣量這一指標來描述產品的凈化能力,而未采用適用面積指標。根據GB/T18801-2008《空氣凈化器》,潔凈空氣量是表征空氣凈化器凈化能力的參數,用單位時間提供潔凈空氣的量值表示(簡稱CADR),用字母Q表示,以m3/h為單位。
魯建國告訴記者:“適用面積可以通過潔凈空氣量換算,應該說是個‘虛值’。目前,空氣凈化器行業是將潔凈空氣量除以10得出空氣凈化器大致的適用面積,為消費者提供參考依據。”
一位行業資深人士認為,適用面積并非萬能指標,甚至不是一個恒定值。“適用面積并非通過簡單計算就可以確定的值,它受使用環境和條件的影響隨時變化,比如所在城市的空氣質量、氣候條件、用戶住房的層高和裝修材料等。因此,強調在產品上標注使用面積的作用不大。”
某位不愿意具名的業內人士以空調為例加以說明。“空調是非常成熟的產品,其產品標準對制冷量的定義和檢測方法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不同制冷量的空調適用于何種面積的房間問題,從未寫入過空調的相關標準。”他強調說,“對于消費者來說,1HP空調適用于10m3左右的房間,2HP以上的柜機適用于35m3左右的房間,都是建議值或者根據使用習慣總結出的經驗值,從未有標準規定制冷量1500W的空調必須適用于某一面積的房間。”
業內對使用面積是否應納入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的意見也不甚相同。上海夏普電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樊志強認為,有必要在修訂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時,納入適用面積這一指標,為消費者選購合適的產品提供幫助。北京亞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產品中心副總監張遠林持不同觀點:“考慮到消費者不同的使用工況,標注適用面積對精確衡量空氣凈化器的凈化能力實際意義并不大。”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秘書長徐東生則認為,由于使用工況不同,空氣凈化器的適用面積難以精確衡量,但是可以將其作為參考指標。
公眾對標準缺乏了解
據記者了解,目前中國現行的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共有6個,分別是GB/T18801-2008《空氣凈化器》、GB4706.4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21551.1-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通則》、GB21551.2-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以及GB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
“就空氣凈化器行業而言,既有強制性標準GB4706.4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又有GB/T18801-2008《空氣凈化器》等推薦性標準。其中,GB/T18801-2008《空氣凈化器》主要考核空氣凈化器是否具備有效的凈化能力,設定了潔凈空氣量(CADR)、凈化效能、噪聲以及凈化壽命等技術要求。”魯建國坦言,“可以說,中國現行的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體系非常健全。”
記者了解到,中國對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制定工作非常重視,對空氣凈化器的要求甚至高于國際標準。記者通過查詢得知,1999年,GB4706.4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就已正式發布,2010年又進行了修訂。據魯建國介紹,在國際上,以美國(ANSI/AHAMAC-1)和日本(JEM1467)空氣凈化器性能標準應用較廣。“GB/T18801-2008《空氣凈化器》參考了美國標準的試驗方法。伴隨空氣凈化器行業的發展,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每隔3~5年組織相關人員開展修訂工作。”他進一步補充道,“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國情較為特殊,工業制造水平相對落后,必須對空氣凈化器生產企業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國家標準中對噪聲、壽命、技術要求和測試標準均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經過2003年‘非典型肺炎’事件后,中國對于空氣凈化器除菌等相關指標的要求更加嚴格。”
據記者了解,GB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主要考核空氣凈化器是否具備有效的抗菌和除菌能力,包括抗菌率、除菌率等技術要求。其中,抗菌率是針對使用的抗菌材料,包括抗細菌和抗霉菌兩個方面的評價要求;除菌率是針對整機的技術要求,突出的空氣凈化器作為生活家電的保健功能,其技術指標低于衛生行業的消毒要求。換句話說,空氣凈化器生產企業如果宣稱產品具備“抗菌”、“除菌”功能或使用相近的宣稱用語,都必須符合該標準要求。“因此,部分媒體和機構認為空氣凈化器行業標準缺失以及要求低于國際標準的說法有欠妥當。”魯建國說。
談及空氣凈化器在標注參考標準方面,魯建國對記者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明確規定,凡是標注強制性執行的標準,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如果是推薦性標準,企業參考的首選是國家標準。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秘書長徐東生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