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環保部聯合印發《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在對《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進行解讀時表示,《準入條件》的制定對防治“血鉛”超標事件意義重大。近幾年,鉛蓄電池行業的快速發展,所引發的“血鉛”超標事件也日漸增多,鉛污染形勢嚴峻。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管理和環保治理已成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據了解,除了產能門檻之外,《準入條件》從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節能與回收利用等諸多方面對企業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準入指標體系,比單純的產能門檻更加全面、科學和嚴格,達到產能要求僅僅是符合《準入條件》最基礎的條件。
鉛蓄電池產品歷史悠久、技術成熟,長期以來廣泛應用于汽車、船舶、航空、電力、通信、銀行、軍工等各個領域,同時也是化學電池中市場份額最大、使用范圍最廣的電池產品。預計在今后一個時期內,鉛蓄電池尚不能被其他電池產品所取代,鉛蓄電池行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鉛被列入5種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鉛蓄電池行業被列入5大防控重點行業,并要求“2015年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15%,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為保證該目標的實現,《準入條件》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并強調“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年產能在2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中小規模鉛蓄電池企業數量占行業企業總數的71%,但其產量僅占全國總產量的12%。這些企業多為單純組裝企業,技術水平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衛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組裝企業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因此,《準入條件》要求,現有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20萬千伏安時。同時,新建、改擴建企業年生產能力均不低于50萬千伏安時。此外,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目前,我國鉛蓄電池行業存在著企業數量過多、產能過剩、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全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達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業生產了全國鉛蓄電池總產量的70%;另有半數以上年產量在5萬千伏安時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業,這些企業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環保和監管等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準入條件》中提出了“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并使其符合本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而且從布局、生產能力、產品種類、工藝裝備等方面對新建項目提出了準入門檻,希望新建項目在設計和建設初期就在技術、環保和職業衛生等方面處于領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最終實現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項目數量。
我國是鉛蓄電池的使用大國,每年有大量鉛蓄電池自然報廢,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這些小作坊往往只對電池中殘值較高的含鉛板柵進行重新冶煉,而將含鉛酸液隨意傾倒,含鉛隔板、殼體等隨意丟棄,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因此,《準入條件》提倡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統,并與有資質的再生鉛企業合作,形成完整的鉛蓄電池生產和回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