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廠網權責不清,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電價政策得不到落實。為明確運行維護責任,促進電網安全運行,電監會要求電網企業加快回購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
1月6日,電監會在京召開視頻發布會,通報了全國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情況,強調按照“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分類規范、加快回購”原則開展工作,做好自建送出線路運行維護工作,促進系統安全運行和廠網協調發展。截至2012年8月,全國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共194個,涉及容量總計7392萬千瓦,涉及金額總計140億元,年運行維護費用17266萬元,年承擔線損折合費用38225萬元。
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是指發電廠升壓站外第一桿(架)至公共聯結點出線間隔之間的輸變電設施(含線路工程)。上述194個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中,不包括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地方政府明確要求發電企業自建的項目、以及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項目。其中,正在回購的項目有16個,占8%,涉及金額22.2億元;2003年廠網分開前項目有28個,占14%,涉及金額18.8億元。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規劃內并執行規定審批程序的電站項目,其電力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按照國家建設計劃,與電站工程同步建成投產。發電項目投資方以自愿為原則,在服從國家電網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投資建設與該發電項目相關的專用送出工程,擁有相應的產權,并將接入公用系統處作為結算點。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后,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定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回收。
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原因較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況:一是廠網分開以前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程。二是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發展,拓寬電網投資來源,要求部分發電項目由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程。三是部分電源項目在獲得正式核準之前,即已開始基礎建設,發電企業為盡早投產發電自建的送出工程。四是有國家電價政策支持的自建送出工程。五是廠網雙方協商確定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發電企業擁有產權并負責運行維護、承擔相應線損。
電監會通報指出,當前,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造成廠網雙方權責不清,導致部分發電企業經營成本增加、損耗統計數據類別不準確,同時存在安全運行隱患。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電價政策得不到落實,發電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壓力。
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廠網協調發展,電監會提出四項監管意見:一是加強電源和電網規劃協調,電源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二是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政策,加快回購工作;三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小型水電站送出工程建設有關政策,促進電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四是對于除小水電外,符合國家政策的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進一步明確建成后的運行維護責任方,促進系統安全運行。
在監管過程中,電力企業給予了大力支持。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高度重視電源項目自建送出工程的回購工作,態度積極,工作主動,從電力行業發展大局出發,積極配合和支持電監會開展工作。目前,兩家電網公司已經開始著手落實有關要求,部分網省公司開始擬定回購計劃,有力促進了回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