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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國家發改委表示,為更好地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有關條款的決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分析人士表示,《決定》是國家針對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進行的導向性政策的調整,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能夠更好地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和高度化。
據了解,《決定》鼓勵類項目中,增加了“海上風電機組技術開發與設備制造”和“核電站應急搶險技術和設備”等項目。
與此同時,對于電力行業,《決定》也給予了一定的調整,其中鼓勵類“四、電力”第3項“采用30萬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熱機組的熱電聯產,以及熱、電、冷多聯產”修改為“采用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熱電冷多聯產、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并將限制類“三、電力”第3項“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卻水的火電機組”刪除。
值得關注的是,限制類“十一、機械”第15項“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用于新能源、信息產業、航天航空、軌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領域的特種電線電纜除外)”修改為“6千伏及以上(陸上用)干法交聯電力電纜制造項目”。“十一、機械”第25項“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壓開關柜制造項目(使用環保型中壓氣體的絕緣開關柜除外)”修改為“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壓開關柜制造項目(使用環保型中壓氣體的絕緣開關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環境的防爆型開關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