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價補貼政策已經出臺,而其中鼓勵分布式光伏電站采用自發自用的模式,和最初的金太陽以及住建部光電建筑一體化其實是同出一轍,只是對補貼方式做了改變,此舉似乎并未解決光伏電站市場化運營的基本問題。
除初裝補貼項目外,光伏電站是一種低收益穩定型投資,不像投資其他資產會有很高的預期收益,或可能收益率大幅增長,因此穩定就成了光伏電站吸引投資的唯一優勢。一旦電站收益的穩定性無法保證,則光伏就成了姥姥不疼舅舅不愛的娃。
目前的分布式電站政策鼓勵的是用電企業自投,如果說大多數企業愿意自投建設,那么自發自用就是一個非常好的模式。可現實情況確實如此么?
資金從何而來
光伏電站需要至少8-10年收回投資,也就是用戶的流動資金會被積壓很長時間,而貸款又需要抵押物,這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困難重重。在目前經濟形勢下,絕大多數企業的流動資金本就十分緊張,在光伏電站收益穩定性無法明確確保的前提下,光伏電站資產不能作為有效抵押物來換取貸款,而電站收益穩定性又取決于用戶自身的經營穩定性,無法自己給自己信用背書。當然,對于大中型國企而言,或許可以通過信用貸款來解決主要投入資金,那么政策的普適性就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挑戰。
售電收益如何
假設不是用電企業自投,那么光伏電站是靠售電來獲取盈利,發電系統穩定性和電費收取的穩定性都將關乎投資回報的可能性,電站發電賣給國家電網[微博],收益基本可預期,而且相當于國網在給這個資產做信用背書;但是如發出來的電賣給用電企業,你能確保收回電費?就算能收回,付出的代價也不會少。據筆者了解,金太陽目前絕大多數與用戶結算電費的項目存在電費收取難題。那么同樣折扣價格,同樣簽訂協議,分布式又能好到哪里去?
積極性如何
對于小規模的光伏電站,無需升壓就可實現售電入網,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初始投入是一樣的。而對于略有規模的光伏分布式電站(1MW以上),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升壓送入電網模式在投資上差異很小,此類電站是自發自用還是直接售電給電網,從成本和技術上而言,沒有太大差異化。
可見,用戶自投分布式光伏電站存在一定的難度,真正自投的企業主要集中于大型國有企業,而專業的光伏投資商希望獲得的收益穩定性,只能依靠固定電價模式售電給電網來保證。如果對于分布式電站是選擇自發自用還是固定電價上網由投資者自行決定,相信大多數企業會選擇固定上網電價模式。
政策為何選擇了它
分布式政策制定之初為何選擇自發自用作為導向呢?政策制定時是如何考慮的呢?在此,筆者僅做一些簡單探究:
如果分布式規劃的15GW光伏電站采用固定電價模式(假設電價為1元/度電),20年財政投入總資金2000億元左右(已經扣除了電網公司需支付的脫硫電價部分);而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假設對于用戶來說最終度電收益是一樣的,則15GW所需要的財政補貼資金是1500億元左右(按照最新公布的0.42元/度電的財政補助)。兩者之間存在500億元的資金差額,有效緩解了財政部的新能源資金壓力。
對于光伏電站來說,收益是一樣的,那么這個差額到底是誰出了呢?我們來舉個例子:
某園區有A、B、C、D、E,共5家企業,每月平均每家用電10000度(峰谷平尖綜合電價0.8元),A、B、C三家企業安裝了光伏電站,總計每月發電20000度(假設是完全自用掉),則電力公司的電費收取金額從之前的40000元變成現在的24000元;如果采用固定電價模式,則光伏所發電力按照1元每度電出售,電網公司所付出的每度電成本為當地脫硫電價(假設0.43元,其余0.57元為國家財政補貼),電網公司每月收取的電費總額還是40000元,買電2萬度,折合8600元;電網公司從園區凈收入現金31400元,比之前的24000元多出了7400元。
原來這筆差額是從電網公司那邊出了。不過,筆者想了解的是,電網公司出這個錢和財政出這個錢,對總體財政預算來說,有差異么?
從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審批、后期監管和資金撥付的權利義務歸屬問題來看,如果是固定電價售電模式,從實際可操作性去看,那么這個權利義務只能是完全歸口到電網公司了;如果是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其部分權利義務(如抄表等)可由電網公司執行,建設審批、后期監管、資金撥付等可由專門機構來負責。筆者曾經設想,政策制定者們有可能是想對實現電力市場改革有所幫助,光伏發電作為一個獨立的購售電體系來運營,待機制逐步成熟后,再推動輸、配、售電分離的整體改革。
不過國務院最新發布的《國發〔2013〕24號》文件規定分布式光伏電站只需備案,無需審批;而且計量、結算都由電網公司負責。這一規定又讓筆者的猜想落了空,計量抄表和支付結算的權利義務都明確給了電網公司,備案說白了就是發改委不用再審批了,但是電力公司的接入申請報告你還是要打的,現場安裝計量表計和抄表時都會由電網公司人員對現場電站實施驗收和監督,總的來說是完全由電網公司實施管理了。
如果這樣,那從規劃的戰略層面考慮,不支持固定電價模式似乎也找不到合理的理由。
另從全球范圍來看,目前是有部分國家開始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比如德國、意大利等歐洲少數國家。政策制定時是否是期望與這些應用領先國家看齊呢?
不過這些國家考慮政策轉型是有兩個前提條件的。其一,這兩個國家的光伏裝機容量占該國發電設備裝機總量比例較高(意大利超過10%以上,德國則達到20%),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