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應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申請,2012年7月2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第40號公告,開始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反傾銷調查,同日發布商務部第41號公告,開始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反補貼調查。2012年11月1日,商務部發布第70號和第71號公告,開始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反補貼和反傾銷調查,并將該調查與2012年7月20日商務部已發起的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及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調查進行合并調查。
2012年9月7日,國內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申請》和《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2012年11月8日,國內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原產于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和《對原產于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申請》。上述申請材料已送交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調查機關對上述追溯征稅的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11月26日開始對是否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以及是否對原產于美國、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補貼稅進行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利害關系方提交材料
任何在本案調查期內(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國出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美國、韓國生產商或出口商以及國內進口商,應當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調查機關提交按月統計的2012年1月至10月對中國出口/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以及國內進口商庫存量;并自2012年12月起至本案初裁公告發布當月止,逐月向調查機關提交上月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
任何在本案調查期內(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國出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歐盟生產商或出口商以及國內進口商,應當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調查機關提交按月統計的2012年5月至10月對中國出口/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以及國內進口商庫存量;并自2012年12月起至本案初裁公告發布當月止,逐月向調查機關提交上月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
上述資料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并提供電子版本。國外(地區)生產者或出口商數據提交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案件動態欄目下載。國內進口商數據提交參考格式可在貿易救濟信息網下載。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本次追溯征稅調查的產品范圍為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具體產品范圍依據上述商務部2012年第40號、41號、70號和71號公告為準。
三、利害關系方查閱相關資料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案件動態欄目下載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追溯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申請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進行查閱。
四、不配合調查的結果
應訴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交數據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準確的數據,或者對其所提供的數據不允許商務部進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商務部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五、調查機關將在對美國、歐盟的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以及對韓國的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和最終裁定中,對是否追溯征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