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進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分類推進、逐步推廣的原則,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汽車,并逐步完善相關政策和配套設施,不斷擴大應用規模,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進步和優化升級,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防治大氣污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二、總體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購買規模逐年擴大。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備案范圍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外,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2014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礎設施逐步完備。
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
(三)運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日常使用、處置等配套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責任明確、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
三、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
本方案所稱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政府機關中以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機關為重點;其他公共機構中以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為重點。
(二)車型范圍。
本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高寒地區可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
(三)應用范圍。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和更廣泛用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主要措施
(一)規范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
1.新能源汽車管理要嚴格執行現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2.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明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數量、比例等,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下限要求嚴格審核并統籌安排。
3.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采購車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并優先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