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訊:2014年07月29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既京發改規[2014]4號。管理暫行辦法》規范本北京市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管理,加快太陽能光伏應用。開發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3]1381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制定本辦法。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
(二)積極支持在學校、醫院等大型公共機構和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三)對于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煤的工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的商業企業,有屋頂安裝條件的鼓勵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四)積極結合農村城鎮化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分布式光伏屋頂系統。
第四條簡化項目備案程序。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區域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規模指標實行備案管理,并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
(一)法人單位申報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屬地原則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備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見附件1);
(二)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屬地原則由區(縣)電網企業代為登記,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區(縣)電網企業按月統一報區縣發展改革委進行備案(登記流程和所需文件見附件2);
第五條項目業主在備案或登記完成后可向屬地電網企業提出并網申請。其中:
(一)對于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審查,并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或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告知項目業主;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本體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驗收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并網驗收與調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