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4]1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組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能源局、認監委、標準委: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并將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降低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干部政績考核體系,是強化政府責任,確保實現“十二五”碳強度降低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2〕68號)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對各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落實各項目標責任進行評估,現予印發。請認真落實。
考慮到今年首次開展考核評估工作,為使各地方充分做好考核評估各項準備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向我委上報自評估報告和數據核查表。有關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附件:《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