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各方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A 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責,明確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組織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受理違反電力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查處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等職責。同時規定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確保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電力發展規劃,使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按照規劃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解決目前電力建設規劃不協調的問題。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B要求電力設施所有權人要健全自身保護機制,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開展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評估,保證相關資金投入,落實技術、設備、人員等防范措施,按照有關規范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消除隱患,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C明確了電力建設與房屋、樹木等設施,以及與其他設施建設工程相互影響的處置原則。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確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的相關情況進行公告。對公告前依法擁有的房屋、植物以及其他設施,在電力設施建設時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條例》規定電力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與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需要拆除、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在建設鐵路、道路等設施過程,不得危及已有或在建電力設施安全,確實需要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