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遭違反證券法起訴
據報道,11月26日,中石油發布公告稱,多名前任和現任相關高管被指違反美國證券法律而被起訴,公司已收到有關訴訟通知,尚不知具體涉案金額,將會密切跟進并披露。
根據起訴書,這是一項集體訴訟,訴至美國紐約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原告方是一位名為約翰·波洛克斯(Johan Broux)的比利時投資者,他試圖代表所有其他在2012年4月26日~2013年8月27日買入中石油股票的投資者提起訴訟。而被告則赫然列著蔣潔敏和中石油現任董事長周吉平、前任財務總監周明春和現任財務總監于毅波的名字。
在這份26頁的訴訟文件中,原告認為,在一定期限內,被告作出了一些錯誤乃至誤導投資者的聲明,亦沒有對一些關于公司經營和業績的負面情況進行披露,尤其令投資者“蒙在鼓里”的是,中石油未能披露一些高管的行為與公司治理準則和職業操守背道而馳,這也是為什么多名高管接受了調查。
另外,報道還表示,原告同時認為,鑒于中石油內部出現了與職業操守、公司管理規范相違背的情況,得到這些規章制度“背書”的一些財務信息也存在誤導性的情況。此外,公司缺乏足夠的內控和財務風控機制。
在起訴書中,原告稱,受到一系列高管被查消息的影響,中石油美國股價在8月28日“不同尋常地放量大跌”3.5%以上(美股下跌3.92美元)。原告認為,由于中石油上述的行為不當和股價大跌,給原告和相關投資者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
針對此事,也援引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介紹表示,目前不知道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證據情況,但從美國證券市場既往的案例來看,在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的案件中,投資者勝訴的概率相當高,從這個角度看,中石油或很難勝訴,而且,在美國的該類案件中,高管需要承擔個人責任的情況并不鮮見。
他還指出,與國內不同,美國實行集團訴訟制度,這意味著只要有一名投資者勝訴,中石油就要對所有符合同樣條件的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該案對中石油有重要影響,如果原告勝訴,中石油的賠償對象不止是原告,其賠償對象將是法院認定條件范圍內的全部投資者,估計賠償款將非常驚人。美國該類案件訴訟周期非常長,動輒三五年。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也表示,美國證券訴訟,一般會以庭外和解結案。原告獲得賠償的幾率很大。但賠償金額現在難以確定,但是從過去的案例來看,在數千萬美元到一、二億美元較為常見。在本案中,美國法院一般不會判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