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法規定,專*侵權具有6個構成要件,分別是專*權有效、行為人未經專*權人許可、行為人有實施專*的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的保護范圍、不屬于專*法第六十九條所指的不視為侵犯專*權的幾種情形。從3D打印技術的發展過程來看,3D打印對于其中的第三、四、五個構成要件均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正如中國政法大學馮曉青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說的那樣:“技術演進特別是類似3D打印這種里程碑式的高新技術的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具有極大影響。”
3D打印到底是打印產品還是制造產品?
3D打印是一個具有欺騙性的名詞,1995年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創造了3D打印(3D printing)這個名詞,從名字看很容易把它歸為印刷技術,實際上,如果我們了解3D打印的具體過程,可以毫無疑問地把它歸到制造的范疇。
3D打印是以數字設計文件為基礎,通過材料逐層添加的方式制造三維物體的過程。目前3D打印主要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通過沉積的方式,通過某種注射器或打印頭注射、噴灑或擠壓液體、膠狀物或粉末狀的原材料,將原材料沉積為層;二是通過黏合原材料,在原材料中加入某種黏合劑,利用立體光刻或激光燒結熱或光固化粉末或光敏聚合物逐層成型。不論是哪種方式,從本質上看3D打印就是一個快速成型的過程,基本原理就是分層制造,逐層疊加。過去快速成型技術主要用于模具制造和一些結構簡單的零部件加工,現在3D打印技術可以制造復雜的心臟瓣膜、電路板、槍械和房子等。尹新天在其《中國專*法詳解》第一章第十一條中指出,“制造專*產品,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權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具有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產品;對外觀設計專*權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觀設計專*的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設計方案的產品。”對照上述標準,我們可以看出,3D打印符合專*法第十一條所述的制造專*產品的定義,屬于實施產品專*的行為之一。
我能在家里自己打印一臺手機嗎?
作為平衡專*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手段,“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一直是專*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我國專*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專*。”由此可以看出,個人實施專*權的行為,不論是使用專*方法還是制造、使用專*產品,都不屬于專*侵權行為。實際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構成專*侵權行為的要件也是國際通行的規則,如德國專*法第11條、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613-5條均規定專*權的效力不及于“以私人方法和為非商業目的而進行的行為”。1975年制定的《歐共體專*公約》第27條第(a)項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在傳統工業制造時代,上述規定非常合理,既保護了專*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使得這項權利過大。然而進入3D打印時代,在制造過程變得十分簡易的情況下,如何繼續平衡專*權人和公眾的利益?比方說,我在網上看上了一臺手機,這臺手機可能包含幾百甚至幾千件專*,我只要能下載到設計文件,然后找一臺3D打印機把它打印出來就可以了,可能這種產品的外觀是別人的外觀設計專*,這種產品的材料用途也是別人的專*,但因為個人的制造和使用均不侵犯專*權,我的行為不侵犯專*權人的權利,甚至我多打印幾臺贈送他人也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只要我不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如此一來,可以設想,如果3D打印真的發展到“自給自足”式生產、可以讓個人廉價制造任何喜愛的物品的程度,有關個人消費品的專*保護恐怕很難落到實處。或許真的有一天,3D打印技術的進步會迫使我們修改專*法第11條。
原廠的配件太貴我們自己打印吧
在3D打印可以預見的廣泛使用范圍中,打印零部件可能是一個很重要的用途。現有的3D打印已經可以打印汽車的方向盤、輪胎甚至是整個駕駛倉。今年年初,中國成功地通過3D打印的方式生產了飛機鈦合金大型主承力構件。然而打印零部件可能涉及到專*間接侵權的問題,比方說客戶到汽車修理廠修理汽車,原廠的配件太貴了,修理廠說我這里有3D打印機,我們自己打印吧,用起來一樣好。
關于專*間接侵權,我國專*法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都是采用“全面覆蓋原則”,即被控侵權產品要覆蓋專*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才能構成侵權,如果缺少一個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全面覆蓋原則”規定的情形即是直接侵權,但在實際制造過程中,生產方可能因為畏懼專*侵權而少生產一個部件,比方說一項關于杯子的外觀設計專*,甲工廠生產杯體,乙工廠生產杯蓋,按照我國目前的專*法,甲乙工廠的制造行為都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