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目前煤電并軌政策已經確定,但電煤價格并軌后煤電矛盾依然會存在,如何使改革不再反復,關鍵是要同步推進煤電產業鏈的系統性改革,借助并軌的有利時機,實施煤炭供應、運輸、電力等多領域的配套改革,從根本上解決煤電矛盾。
電煤價格雙軌制是為解決煤電矛盾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多年來煤炭企業要求并軌的呼聲一直很高。
近期煤炭價格回落是推進電煤價格并軌的有利時機
電煤價格并軌是推進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
電煤價格雙軌制的存在造成了很多弊端,催生了一些非正常行為,如煤炭企業摻假、做假、倒賣合同煤等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煤炭市場,也增加了電力企業的實際購煤成本;其次,受煤炭企業抵觸,重點合同煤的兌現率逐年降低,煤電“頂牛”情況屢屢出現;再者,雙軌制也造成了燃煤發電企業間的不公平,2011年實際兌現的重點合同煤量僅占電煤全年總消費量的30%左右,大部分燃煤發電企業享受不到低價供煤。電煤價格并軌可切實消除這些弊端,破除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最后一個障礙,有助于形成規范、健康的煤炭市場體系。
近期煤炭價格回落有利于增強煤電雙方的并軌共識
當前,煤炭行業整體效益大幅下滑,一些包袱重、開采條件差的煤炭企業甚至出現了巨額虧損、發不出工資等現象;燃煤發電企業經營狀況則普遍改善,盡管一些電廠的發電利用小時數呈小幅下降,但煤炭價格下跌所帶來的成本節約大大高于收益損失。在此情況下,煤炭企業要求通過價格并軌來完善市場的呼聲非常強烈,發電企業也要求按市場價格而非重點合同煤價進行交易結算。中長期來看,對未來煤炭市場供需相對寬松的預期,也增強了煤電雙方對價格并軌的共識。
煤電企業間自主價格的長期協議應成為電煤供應的主要模式
上下游企業間的長期合同是國際上解決大宗資源供應的普遍做法,如美國國內的煤電關系模式基本都為煤電企業間的長期協議。相比于政府主導的重點合同,企業間的長期協議更具靈活性和約束性,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將更加明確。受煤炭運輸格局鎖定的約束,長期協議取代重點合同,并不會對電煤供求格局產生沖擊,除少量交易可能重構外,絕大部分煤炭供求仍會在原交易雙方之間完成,只是價格由過去的政府指導轉為雙方自主確定。
電煤價格并軌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煤電矛盾
煤電矛盾本質上是市場煤與計劃電的矛盾
市場煤與計劃電的矛盾是我國煤電產業矛盾的根本,過去近10年煤炭價格的大幅上漲又使得這一矛盾尖銳化。我國從1993年開始推進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逐步放開了冶金用動力煤、化肥生產用煤、計劃外電煤等價格,2002年又進一步取消了計劃內電煤的政府指導價,而電價一直都沒有放開,這就產生了市場煤與計劃電的根本性矛盾。2004年以后煤炭價格開始趨勢性上漲,從不到300元/噸一路走高到2011年的近900元/噸 (秦皇島5500大卡動力煤),而同期燃煤電價上漲幅度較小(以廣東為例,2004年新投產未安裝脫硫設備的燃煤機組上網電價為40.5分/千瓦時,2011年為50.6分/千瓦時,上漲幅度僅25%),成本傳導機制缺失使得大部分燃煤發電企業連續多年嚴重虧損,加劇了煤電矛盾。為保障燃煤發電企業利益,我國曾于2004年底推出了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但由于煤炭價格漲幅過大,電價又關乎下游所有工商業和城鎮居民的生產生活成本,上調空間受限,聯動機制在實施了幾輪以后不得不被擱置,最后的辦法只能是對電煤價格的干預。
電煤價格并軌不能改變長期存在的煤電困境
電煤價格并軌后,煤炭企業可以獲得煤炭價格上漲帶來的全部“好處”,但如果沒有確立向下延伸的傳導機制,燃煤發電企業將承擔漲價帶來的全部損失。可預計的情況是,煤炭市場價格一旦再次大幅上漲,燃煤發電企業經營狀況將會再次惡化,政府又將不得不再次干預電煤價格。地方上過去也同樣有電煤價格放開后又收回的經歷,如貴州省曾就電煤價格改革做過一些嘗試,在2007年7月放開了省內電煤價格。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改由市場直接調節,但此后由于省內煤炭價格大幅上漲,電廠虧損嚴重,政府不得不在2008年底又采取價格限制。可見,如果沒有配套改革和措施,僅僅取消雙軌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存在的煤電困境。
要使改革不再反復需同步推進煤電產業鏈的系統性改革
長期協議應保留重點合同的運力保障功能
在現階段鐵路運力仍相對緊張、市場化分配機制仍未建立的情況下,保留對重點煤電企業間長期協議的運力保障有利于穩定電煤供應。具體辦法可參照重點合同的簽訂辦法,由鐵路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長期協議的簽訂;也可由煤電雙方簽訂長期協議后,交由政府主管部門與鐵路部門統一協調給予保障。
加強煤運基礎設施建設,先行推進煤炭鐵路運輸體制改革
鐵路運力整體不足和結構性“梗阻”是造成前期煤價非理性上漲的一個重要因素。破除鐵路運輸瓶頸一方面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重點保障列入“十二五”規劃的煤炭鐵路、公路建設,更重要的是應盡快啟動鐵路運輸的市場化改革,盡早實現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并進一步推進產業組織結構調整。煤炭鐵路運輸可以作為改革的試驗區,先行推進:一是改革鐵路建設的投融資體制,打破國家投資為主的單一模式,全面放開鐵道部對煤炭專線鐵路建設的控股權限制,實現煤炭鐵路投資主體多元化;二是改革鐵路系統的內部運行機制,實施多經治理、路運分離、調度下放和市場定價等多項改革措施,實現煤炭運輸效率的大幅提升和運輸成本的大幅下降。
盡快確定輸配分開模式,穩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目標及電價形成機制遠景非常清晰,即在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的基礎上實現競價上網,形成競爭性的銷售電價和管制下的輸配電價。由于各方對輸配分開的不同認識,使得近幾年改革推進非常緩慢。國際上確實有不同的輸配分開模式,如法國是財務獨立,英國是分立,但無論何種模式,只要能夠做到輸配環節成本清晰、監管有力,都不會影響市場化電價機制的形成。當前我國應該盡快確定輸配分開模式,并把工作重點放到對輸配環節的監管和售電環節的市場化改革上來。售電環節的市場化改革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從用戶側推進改革的經驗,按用戶的電壓等級高低逐級放開售電,實現一定電壓等級以上用戶的競爭性銷售電價。
近期可在電煤價格并軌的基礎上落實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煤電價格聯動如有困難,可繼續實施對燃煤發電企業的補貼機制,同時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大用戶直供電,作為推進售電環節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措施。
電煤價格雙軌制是為解決煤電矛盾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多年來煤炭企業要求并軌的呼聲一直很高。
近期煤炭價格回落是推進電煤價格并軌的有利時機
電煤價格并軌是推進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
電煤價格雙軌制的存在造成了很多弊端,催生了一些非正常行為,如煤炭企業摻假、做假、倒賣合同煤等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煤炭市場,也增加了電力企業的實際購煤成本;其次,受煤炭企業抵觸,重點合同煤的兌現率逐年降低,煤電“頂牛”情況屢屢出現;再者,雙軌制也造成了燃煤發電企業間的不公平,2011年實際兌現的重點合同煤量僅占電煤全年總消費量的30%左右,大部分燃煤發電企業享受不到低價供煤。電煤價格并軌可切實消除這些弊端,破除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最后一個障礙,有助于形成規范、健康的煤炭市場體系。
近期煤炭價格回落有利于增強煤電雙方的并軌共識
當前,煤炭行業整體效益大幅下滑,一些包袱重、開采條件差的煤炭企業甚至出現了巨額虧損、發不出工資等現象;燃煤發電企業經營狀況則普遍改善,盡管一些電廠的發電利用小時數呈小幅下降,但煤炭價格下跌所帶來的成本節約大大高于收益損失。在此情況下,煤炭企業要求通過價格并軌來完善市場的呼聲非常強烈,發電企業也要求按市場價格而非重點合同煤價進行交易結算。中長期來看,對未來煤炭市場供需相對寬松的預期,也增強了煤電雙方對價格并軌的共識。
煤電企業間自主價格的長期協議應成為電煤供應的主要模式
上下游企業間的長期合同是國際上解決大宗資源供應的普遍做法,如美國國內的煤電關系模式基本都為煤電企業間的長期協議。相比于政府主導的重點合同,企業間的長期協議更具靈活性和約束性,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將更加明確。受煤炭運輸格局鎖定的約束,長期協議取代重點合同,并不會對電煤供求格局產生沖擊,除少量交易可能重構外,絕大部分煤炭供求仍會在原交易雙方之間完成,只是價格由過去的政府指導轉為雙方自主確定。
電煤價格并軌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煤電矛盾
煤電矛盾本質上是市場煤與計劃電的矛盾
市場煤與計劃電的矛盾是我國煤電產業矛盾的根本,過去近10年煤炭價格的大幅上漲又使得這一矛盾尖銳化。我國從1993年開始推進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逐步放開了冶金用動力煤、化肥生產用煤、計劃外電煤等價格,2002年又進一步取消了計劃內電煤的政府指導價,而電價一直都沒有放開,這就產生了市場煤與計劃電的根本性矛盾。2004年以后煤炭價格開始趨勢性上漲,從不到300元/噸一路走高到2011年的近900元/噸 (秦皇島5500大卡動力煤),而同期燃煤電價上漲幅度較小(以廣東為例,2004年新投產未安裝脫硫設備的燃煤機組上網電價為40.5分/千瓦時,2011年為50.6分/千瓦時,上漲幅度僅25%),成本傳導機制缺失使得大部分燃煤發電企業連續多年嚴重虧損,加劇了煤電矛盾。為保障燃煤發電企業利益,我國曾于2004年底推出了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但由于煤炭價格漲幅過大,電價又關乎下游所有工商業和城鎮居民的生產生活成本,上調空間受限,聯動機制在實施了幾輪以后不得不被擱置,最后的辦法只能是對電煤價格的干預。
電煤價格并軌不能改變長期存在的煤電困境
電煤價格并軌后,煤炭企業可以獲得煤炭價格上漲帶來的全部“好處”,但如果沒有確立向下延伸的傳導機制,燃煤發電企業將承擔漲價帶來的全部損失。可預計的情況是,煤炭市場價格一旦再次大幅上漲,燃煤發電企業經營狀況將會再次惡化,政府又將不得不再次干預電煤價格。地方上過去也同樣有電煤價格放開后又收回的經歷,如貴州省曾就電煤價格改革做過一些嘗試,在2007年7月放開了省內電煤價格。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改由市場直接調節,但此后由于省內煤炭價格大幅上漲,電廠虧損嚴重,政府不得不在2008年底又采取價格限制。可見,如果沒有配套改革和措施,僅僅取消雙軌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存在的煤電困境。
要使改革不再反復需同步推進煤電產業鏈的系統性改革
長期協議應保留重點合同的運力保障功能
在現階段鐵路運力仍相對緊張、市場化分配機制仍未建立的情況下,保留對重點煤電企業間長期協議的運力保障有利于穩定電煤供應。具體辦法可參照重點合同的簽訂辦法,由鐵路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長期協議的簽訂;也可由煤電雙方簽訂長期協議后,交由政府主管部門與鐵路部門統一協調給予保障。
加強煤運基礎設施建設,先行推進煤炭鐵路運輸體制改革
鐵路運力整體不足和結構性“梗阻”是造成前期煤價非理性上漲的一個重要因素。破除鐵路運輸瓶頸一方面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重點保障列入“十二五”規劃的煤炭鐵路、公路建設,更重要的是應盡快啟動鐵路運輸的市場化改革,盡早實現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并進一步推進產業組織結構調整。煤炭鐵路運輸可以作為改革的試驗區,先行推進:一是改革鐵路建設的投融資體制,打破國家投資為主的單一模式,全面放開鐵道部對煤炭專線鐵路建設的控股權限制,實現煤炭鐵路投資主體多元化;二是改革鐵路系統的內部運行機制,實施多經治理、路運分離、調度下放和市場定價等多項改革措施,實現煤炭運輸效率的大幅提升和運輸成本的大幅下降。
盡快確定輸配分開模式,穩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目標及電價形成機制遠景非常清晰,即在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的基礎上實現競價上網,形成競爭性的銷售電價和管制下的輸配電價。由于各方對輸配分開的不同認識,使得近幾年改革推進非常緩慢。國際上確實有不同的輸配分開模式,如法國是財務獨立,英國是分立,但無論何種模式,只要能夠做到輸配環節成本清晰、監管有力,都不會影響市場化電價機制的形成。當前我國應該盡快確定輸配分開模式,并把工作重點放到對輸配環節的監管和售電環節的市場化改革上來。售電環節的市場化改革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從用戶側推進改革的經驗,按用戶的電壓等級高低逐級放開售電,實現一定電壓等級以上用戶的競爭性銷售電價。
近期可在電煤價格并軌的基礎上落實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煤電價格聯動如有困難,可繼續實施對燃煤發電企業的補貼機制,同時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大用戶直供電,作為推進售電環節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