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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并對自己構成不正當競爭,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北京青年報》上就涉案侵權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2萬元經濟損失。 原告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稱,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正泰”注冊商標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于1999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燈具產品和網站上使用“正泰亞明”商標標識,侵犯了自己注冊商標專用權。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包括“正泰”文字,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請求判令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并在《北京青年報》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 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使用的“正泰亞明”商標注冊申請已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現該商標處于異議審查程序中;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經合法注冊,其中“正泰亞明”的企業字號是取“蒸蒸日上,照亮亞洲”的含義,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商標僅在第9類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對第11類商品而言,并不具有知名度。因此,請求駁回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涉案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為具有利用他人商譽的故意,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對涉案產品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正泰亞明”標識僅比涉案注冊商標“正泰”多了“亞明”二字,而“亞明”二字亦為其他相關企業的字號;且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曾擔任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關產品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而“正泰”二字作為無含義的自造詞匯,具有一定的顯著性,故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泰亞明”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該商品與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正泰”注冊商標的相關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因此,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行為侵犯了涉案第950947號“正泰”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