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環境稅若能緩解當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估計多數人會舉雙手贊成。問題在于,環境稅有“一稅封喉”的作用嗎?
作為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環境稅通過征稅讓排污企業付出更多經濟成本,進而迫使其更積極主動地加強環保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環境稅,但具有環保作用的稅種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地建稅、土地增值稅等6種;此外,我國還對環境污染行為實行排污收費。
既然并不缺乏治理環境的經濟手段,而且征稅和排污收費制度的實踐效果差強人意,為何指望同樣作為經濟手段的環境稅就管用呢?開征環境稅前必須要厘清的問題是:現有的稅種和排污費制度為何沒能起到應有的規制作用?擬征的環境稅究竟在哪些方面優于環保稅種和排污費制度?若只是將上述稅種合并為一種獨立的專門環境稅,或者另開征一種專門環境稅,再或者簡單地將排污費改造成環境稅,可能依然無法遏制肆虐的霧霾。
退一步看,即便環境稅可以避免排污費征收中的權利尋租現象,使征收得以規范、受到監督,卻依然面臨一個“兩難”困境:若在生產環節征收,企業必將通過提高產品價格,將稅負如數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企業自身不會因環境稅感到壓力,也就沒有動力去改善產品的結構以實現節能減排;而消費者感受到的只是價格的變化,甚至都不知道產品價格中含有這一稅種,環境稅當然也無法調節消費行為,從而重蹈“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覆轍。若將環境稅放到消費環節征收,當然符合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但由誰來計算一個產品從上游到終端的碳排放量?怎么計算?碳排放的計量困難必然加大管理成本,或者帶來一刀切,或者產生選擇性執法。
環境稅作為治理環境的一劑良藥,有其獨特的適用條件。開征環境稅必須考慮現有的社會環境,以及與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協同性,否則,環境稅難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