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通過并公布以來,引起社會熱議,有些專家關注其嚴厲的處罰力度,有些人關注其明確的責任主體,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們作為通過市場機制治理環境問題的實踐者,更加關心新環保法是否適應了當前的環境保護需要,是否吸收了這么多年來老百姓付出健康的代價換來的治理智慧,是否更加把握了環境保護的規律。新環保法最引起我關注的是,它為中國的排污權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礎。
對環境問題的根源進行系統總結,有利于更系統地解讀新環保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總的來看,除了政府立法滯后與監管弱化的原因,造成中國環境問題的根源還有市場治理機制滯后與公眾監督機制缺失。首先是市場治理機制滯后。為了促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資源和環境等要素價格被人為扭曲,能源價格和原材料價格長期不均衡存在,環境成本被忽視,導致資源和能源消耗大幅度增長,遠高于經濟增長,形成過度消耗能源、資源和環境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經濟結構性矛盾突出。其次是公眾監督機制缺失。政府行政主導的管制模式成為主流,政府行為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與環節,企業和公眾作為環保制度的被動接受者和被監督者,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和渠道受到擠壓和抑制。公眾和企業缺乏自覺遵守制度的激勵,一旦制度出現了漏洞或監管不力,逃避環境處罰的機會主義做法就會涌現,進而造成“法不責眾”的羊群效應,社會治理呈現“摁下葫蘆起了瓢”的被動局面。
2014新環保法通過是環保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式事件,原來的環保法是1989年開始實施的,25年前的法律智慧和環境保護能力無法適應當前的形勢,尤其在這一屆政府提出要依靠制度“鐵腕治污”的背景下,新環保法的出臺順應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一致呼聲。新環保法對“鐵腕治污”環境政治的貢獻在于明確了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責任主體,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這樣一來,避免了“多龍治水”的執法不力問題,“鐵腕治污”有了“腕”。
有效的市場需要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保障,利用市場機制反過來能對企事業單位自發的實現激勵約束機制,從而實現法律與市場“大棒”加“胡蘿卜”的組合效果。新環保法提出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措施促進環境保護市場力量的發展。一是環保企業,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二是環保生產,鼓勵企業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三是環保產品,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新環保法在生態保護補償領域也引入市場智慧,過去的生態補償多為中央財政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補償只是生態補償的主要手段,新環保法鼓勵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新環保法提出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提供了法律基礎,為中國碳交易市場添了一把火。排污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機制可以實現總量控制的同時,將企業排污的成本降低,滿足宏觀調控目標和微觀運營目標的統一。
(作者系長江商報特約企業家評論員、北京環境交易所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