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觸電而導致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廣西壯族自治區一村民在裝鋼筋上車時不料觸碰高壓線導致觸電受傷,廣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宜州供電公司賠償羅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42.5萬余元。
2013年4月13日下午,羅某購買了一根直徑為18cm、長度為6m的螺紋鋼筋,準備運回住所地使用。當日15時許,羅某站立在停放塘沖路口的農用車上,承接他人遞送的鋼筋裝上車時,升空的鋼筋末端與宜州供電公司架設的10KV運營中的高壓線接觸,電流通過鋼筋流經羅某的身體傳至大地,造成羅某觸電受傷。
隨后,羅某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5.2萬余元。事故發生后,宜州供電公司的施工人員對羅某發生觸電事故路段的高壓線進行改造,將線路與地面的距離加高至規定的安全距離。根據塘沖村民小組的負責人、村民代表及攝影人員的測量、拍照,改造前的高壓線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4.3m。經鑒定,羅某的傷殘程度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為一級。雙方對賠償的數額未能協商一致,為此,羅某將宜州供電公司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宜州供電公司的架空高壓線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綜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決。
■以案釋法
特殊侵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在地形復雜的農村,區分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與受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確定觸電侵權損害責任主體和處理本案爭議的關鍵。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羅某觸電受傷地點位于洛東鄉的塘沖路口,路口處上方為架空的10KV高壓線,宜州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的經營者,對電力設施負有管理和維護安全的法定職責,事故發生時,架空的10KV高壓線處于運營狀態,高壓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距離4.3m。國家發改委發布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規定,10KV的高壓線,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的一般距離為5m,有行人、車輛通過的安全距離為5.5m,因此,宜州供電公司的架空高壓線不符合安全規范的要求,羅某因觸電導致身體受傷與宜州供電公司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由此,法院認定宜州供電公司是本案觸電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賠償責任。
羅某站立于車上將鋼筋裝上車輛時,手中所持鋼筋的升空高度,已經達到架空高壓線的實際高度,雖然,羅某未意識到即將發生觸電的危險性存在,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但是,架空高壓線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范的事實,是造成觸電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羅某的行為不存在過失,不能減輕供電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供電公司提出羅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過錯責任的辯解,因觸電損害屬于特殊侵權,電業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電業公司提出免除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舉證證明受害人的行為存在故意,否則,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