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貿易的最優結果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中歐光伏價格承諾協議不失為次優選擇。現在最大的憂慮是協議的定價規則彈性如何。因為技術進步、替代化石能源行情的變動因素,光伏產品成本和價格存在較大下行壓力,如定價規則對此沒有充分考慮,中國企業就可能因強制執行高價而被逐出歐盟市場。
就短期而言,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等中國光伏產業代表與歐委會就中國輸歐光伏產品貿易爭端達成的價格承諾,無疑是有利的。
因為此舉使中歐迄今涉案金額最大的貿易爭端得以避免全面攤牌,中國光伏產品得以在雙方協商達成的貿易安排下繼續對歐盟出口,并保持一定市場份額,產業不確定性大降。在自由貿易的最優結果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不失為一項次優選擇。再看達成的最低進口價格為每瓦0.56歐元,接近7月歐洲市場的中國光伏面板現貨價,大大低于秉持保護主義立場的歐洲光伏產業聯盟所要求的每瓦0.8歐元,此項承諾在短期內并未逆轉中國光伏產品在歐洲市場上的價格競爭力。而且,據路透社有關報道,此次達成的價格承諾協議,規定中國可向歐盟市場提供70億瓦光伏面板,大約相當于去年歐盟光伏面板消費總量150億瓦的47%,超出部分加征47.6%關稅,這樣的市場份額尚可接受。考慮到價格承諾和關稅等導致的價格上漲很可能導致歐盟內部光伏市場需求萎縮,未來短期內的70億瓦在歐盟市場所占份額可望高于47%。而事實上,自從歐盟貿易委員會6月5日提出初步關稅方案以來,歐洲光伏產品需求和銷售已明顯萎縮。另外,此項價格承諾如能與國內產業重組相結合,還能推動國內光伏產業重組。
盡管如此,這項價格承諾協議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由于尚未公布協議詳細條款、定價公式和實施年限,我們最大的憂慮是協議的定價規則是否具備足夠的彈性。因為技術進步、替代化石能源行情變動因素的影響,光伏產品成本和價格在長期內存在較大下行壓力,如協議的定價規則沒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并且實施年限過長,中國企業在長期內會因強制執行的高價而被逐出歐盟市場。
任何產業、任何產品的合理價格,都必須考慮技術進步的因素。
一般而言,光伏這類新興產業技術進步會快于傳統產業,所以光伏產業成本下降的步伐將快于傳統產業,過去10年已證實了這一點。但是,過去10年中國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效率提升、成本下降步伐大大快于其海外同行,并不意味著未來幾年內海外同行不會實現足夠顯著的技術進步和效率提升,即使進步仍然小于中國企業。同時,全球光伏產業最大的競爭對手不是國內外同行,而是傳統化石能源。光伏產業是在新世紀以來一輪初級產品牛市中石油天然氣等常規能源價格持續大幅度暴漲的背景下得以實現高速增長的,由于太陽能發電在供電穩定性等方面與常規的火力發電站相比處于劣勢,如不能迅速降低成本,在初級產品行情下行的大環境下必將墜落深淵。
切勿因為國際油價還在一百美元上下浮動而對光伏產品降低成本壓力掉以輕心,須知國際油價暫時居高不下是拜金融市場炒作阿拉伯動亂題材所賜,并非建立在堅實的基本面基礎之上。鑒于中國環渤海煤炭價格已從高峰期的每噸1200元跌落到每噸600元以內;美國“頁巖氣革命”也對國際天然氣市場價格施加了強大的向下壓力,隨著美國趨向放松液化天然氣出口管制和澳大利亞等國面向東亞市場的天然氣項目陸續投產,全球價格最高的東亞天然氣市場有望大跌,若替代化石能源的價格被腰斬,油價又豈能長期高高在上。
在上述兩項因素共同作用下,倘若中歐光伏價格承諾協議的定價規則過分僵硬,不能對未來傳統化石能源價格下行和技術進步有及時、足夠的相應調整,而歐盟和其他國家企業卻仍享有定價自由,則三五年甚至兩三年后,歐盟市場上就會出現傳統化石能源和歐盟、其他國家光伏企業產品價格大大下跌,中國光伏企業雖仍保持著生產效率和成本優勢,在此價格下仍可取得合理利潤,卻因為價格承諾條款僵硬而只能人為維持較高定價而被市場淘汰。
我們應竭力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同時還要通過啟動國內市場以降低風險。
另一個不確定因素在于此項價格承諾協議及其實施與所謂“反壟斷”之間的關系。
此次談判和發表聲明的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光伏產業聯盟等五家行業組織,未來具體執行這項價格承諾協議的相信也是這些行業組織。這種做法,本質上是我國曾實行多年的通過外經貿商會設立商品分會協調會員企業行為、避免低價競銷的做法。
然而,在海外貿易保護主義者企圖將反壟斷作為對華貿易保護新武器的傾向正日益強烈的情況下,他們希望通過這一工具消除中國產業提升市場地位、增強談判能力的可能,以使中國產業維持低價競銷的局面,他們則居于不敗之地。中美維生素C反壟斷案遷延八年,美國紐約東區法院陪審團于3月14日裁定中國維生素C生產企業壟斷操縱了美國維生素C市場,原告要求中國被告企業支付三倍于他們認定的所謂損害金額的賠償,已向中國產業界敲響了警鐘。我國曾建立并實施過出口商品價格協調機制以及與此相似的安排,均被歐美方面指為有“壟斷操縱”之虞。有鑒于此,中歐光伏價格承諾協議完全有可能被指為“壟斷”而橫生波折。對這種潛在風險,我們不可完全無視。為降低我國出口產業在歐盟市場的“反壟斷”風險,有必要借此案爭取歐盟正式認可中國曾實施過的和未來可能再度實施的出口商品價格協調機制,同意不將其列為“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