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能源體制現狀的邏輯順序是: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能源法律體系不完善——市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市場只有在順著自己邏輯盡可能發展的時候,把自己發展成熟了,效率效益達到帕累托最優,能源法律體系才能相應的對癥下藥,完善自身。
市場監督管理是現代服務型政府的職責,政府作為公權力部門應遵循的法治思想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因而,只有法律體系完善起來,對市場的監督管理才能談得上到不到位。
我國能源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向好的方向改,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市場-用戶的關系能夠被描述成各種理論模型,現實生活也有著各種各樣的實在關系。關系的好壞與否,或者根本沒有好壞的區別,現實社會的某種衡量指標還是能區別出各種關系的效率的。用戶(納稅人)組成社會,社會生成市場,市場調節的無序需要政府的相應信息披露。
對于社會分工的一部分,能源領域,這里相應關系大致表述為政府-能源監管主體,市場-能源生產主體,用戶-能源消費主體。
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行為的可預期,行為是制度相對人作出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每次的制度調整對于執行人來說都是一次再學習,需要克服慵懶付出精力。在能源監管體制一方,即政府,其具體執行人對制度具有依賴性,任何今日之狀況能涵攝于昨日之制度當中為最優。
由于,一方面,制度一經設立,便是靜止的,所有類似行為便以自主運轉;另一方面,制度執行人具有安定求穩的心,換言之,政府時時事事有種用制度規制的傾向。因而,制度具有無窮的擴張沖動,聯系于執行人的增加,政府機構的膨脹便是邏輯的自然。
相對于無孔不入的資本流,制度的行為界定則是阻滯性的。所以,制度的邏輯大體上是靜止的、固定的,而資本的邏輯則是有著超越社會規范的無所不用其極,是永遠流動的、可交易的。當制度的邏輯與資本的邏輯合流時,創新的源泉便會枯竭。
制度成為了資本的生利機器,此時,已經超出效率的評價能力。效率是傾向于盡可能低的,因為躺著、不需要思維的企業家能夠依靠制度的慣性力量源源不斷的得到資本。這事關公平。
我國能源體制改革的肯綮是能源管理體制的改革,而能源管理體制的“管理”又深具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其合乎時代的稱呼可以是能源監管體系。管理是上下級的發號施令,監管是退出盈利性領域的監督,以期給予能源市場主體更大的自主經營權和創新空間。
之所以能源管理體制的改革是能源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因為能源生產主體是依據能源管理體制的法律法規來安排組織生產的。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只有上游的行為準則發生改變,行為主體才會相應改變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能源體制改革的原則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思考是符合實證主義精神的。第一、什么是用戶能做的?第二、什么是政府能做的?該做的?第三、什么是市場能做的?該做的?會做的?上面的順序安排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用戶也即是納稅人或個體,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他能做什么。不提該做什么是因為“為了自由,他們成了法律的奴隸”。
沒人能無故蠻橫要求他們做什么,指著鼻子說,你該這樣干該那樣干。政府能做什么是不言而喻的,因為作為一個公權力的存在,他的任意一舉動都能產生不可估量的外部影響,而這即是他能做的。該做的則是納稅人作為選民的正當要求。
市場該做的并不是用戶的直接要求,而是用戶通過政府,或者包括市場在內的所有主體出于公共利益,通過政府要求企業該做的,比如負外部性的注意等。市場會做的是出于資本增殖的邏輯,是一種內在沖動,不需要外部的要求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