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了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分布式發電在項目建設管理、電網如何接入、如何進行運營管理等的具體方法。
對此,業內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對整個電網電力體制變革有重大意義,電網壟斷可能逐步被打破。但草案關鍵細則仍要完善,且短期挑戰較大,實施過程或也困難重重。
調動積極性
國家發改委稱,將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
據本報了解,分布式發電的范圍包括: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等。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等也涵蓋在內。另外,還包括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及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電力就地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等。
除此之外,《辦法》明確了“以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電網調劑余缺”的原則,并采用雙向計量電量結算或凈電量結算的方式,考慮峰谷電價因素。電網企業應保證分布式發電多余電量的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對比此前公布的《辦法》草案,《國際金融報》記者發現,草案中對于結算周期的描述是“不超過3個月”,最新的《辦法》則稱,結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原則上按月結算”。
“這意在調動企業和個人參與分布式發電的積極性。”能源專家林伯強表示,此前,企業最擔心賬期問題,此次縮短賬期,就是為了消除他們在回款方面的擔憂。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了電網企業在電網接入方面的責任。比如,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并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與投資經營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電網企業應制定分布式發電并網工作流程,以城市或縣為單位設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發電投資人申報的地點及聯系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保證無障礙接入。”國家發改委還稱,對于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發電,電網企業應按專門設置的簡化流程辦理并網申請,并提供咨詢、調試和并網驗收等服務。
落實存在困難
“該政策對整個電網電力的體制變革有重大意義,意味著電網壟斷可能逐步被打破,給予分布式發電一個‘名分’。”林伯強說,但草案關鍵細則仍需完善,短期挑戰較大,具體實施過程將會困難重重。
事實上,早在2012年上半年,業內就廣泛流傳該《辦法》將出臺,當時傳言中和《辦法》一起出臺的還有《分布式發電并網管理辦法》。不過,后者至今還未出臺。
為什么比想象中“難產”?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認為,目前電力市場改革尚未到位,電網輸配也尚未完全分開,“在此背景下,分布式發電越多,意味著電網賣電越少”。此外,分布式發電的收購電價比較高,這是電力企業對并網積極性不高的原因。“甚至會借用技術、規范、標準等理由拖延。”該人士擔心。
“無論怎么看,《辦法》這一政策出臺,通過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程序,提供服務效率,明確了國家下決心積極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快速發展的大方向,給投資人和參與者信心和投資熱情。”晶科能源全球品牌總監錢晶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樂觀地說。
但錢晶建議,由于現階段國內的環境和政策都不夠成熟,規模性的商用分布式發電與個人分布式發電項目將會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相關部門應再次細化扶持政策,加快這兩種分布式發電的穩步發展。
“個人認為,現階段,工商業、政府公共設施的分布式發展是最行之有效的環節,而居民民用的項目還是下一步的事。”錢晶分析。
林伯強擔心的是政策的落實問題。“現在出臺的政策或意見多為原則性,大方向性的政策,配套的具體細則未明確,包括建成后的發電管理、質量控制措施、技術評定標準、電網接入流程,以及最重要的不同地區的電價補貼標準等。”林伯強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些方向不細化,操作起來可參考度不高,讓執行人員也很難落實。
對此,錢晶認為,建立一套成熟的商業模式是促進分布式發電發展的關鍵,“這種模式中,無論是電力的消費者還是生產者,無論是政府、銀行、投資者、業主、安裝商及制造商,每個環節的人都有盈利,但同時又都對發展清潔能源承擔一定責任,這樣的模式才是成功的。目前,這樣的模式還未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