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號燈的各條規定,從日沒到日出時都應遵守.在此時間內不應顯示別的
燈光,但那些不會被誤認為本規則各條訂明的號燈,或者不會削弱號燈的能
見距離或顯著特性,或者不會妨礙正規了望的燈光除外.
本規則各條所規定的號燈,如已設置,也應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從日出到
日沒時顯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顯示.
有關號型的各條規定,在白天都應遵守.
本規則各條訂明的號燈和號型,應符合本規則附錄一的規定.
1.“桅燈”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方的白燈,在22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
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后22.5 度內顯
示.
2.“舷燈”是指右舷的綠燈和左舷的紅燈,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
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后22.5 度內分別
顯示.長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燈可以合并成一盞,裝設于船的首尾中心
線上.
3.是“尾燈”指安置在盡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燈,在13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
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內顯示.
4.“拖帶燈”是指具有與本條3 款所述“尾燈”相同特性的黃燈.
5.“環照燈”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6.“閃光燈”是指每隔一定時間以每分鐘頻率120 閃次或120 以上閃次的閃光
的號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