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關于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我們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附件: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
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地方按照“水系統籌、集中連片;保護優先、防治并舉;綜合施策、持續發展”的原則開展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專項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以地方投入為主,中央安排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并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與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