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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11月14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根據《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衢政發〔2013〕53號)精神,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電力局共同制定了《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光伏發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時間暫定5年,自2013年8月9日起開始執行。”市經信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補貼范圍為,在衢州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集聚區內(不含柯城區、衢江區)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均可申報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和工程造價補貼。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電網接入、并網服務、運行監管和建筑安裝光伏發電設施管理等事項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配套文件規定執行。已立項的項目,項目業主應按照立項要求組織實施。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取消其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的資格,不予并網接入。(包括硅片、EVA膠膜、電池片、背板、組件、電氣設備、支架等),且本地光伏產品采購金額占全部光伏產品采購金額的比例不低于50%。項目按規定經過咨詢服務程序、主管部門立項、供電部門組織并網驗收合格。企業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
項目申報由集聚區管委會初審,市經信委負責組織財政局、電力局、集聚區管委會進行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