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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訊:3月13日,從國家能源局網站了解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3)》(主席令第5號)和《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同意,發改委決定對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2件規章、2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其中廢止的文件為《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1204號)。
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為2005年5月9日發改委頒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5]899號)。修改內容包括刪去第十一條中的“一般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百萬千瓦級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刪去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