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已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規范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并對本企業發布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五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以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供電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性質、辦公地址、營業場所及聯系方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及編號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二)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序及時限。各類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性質等用電業務的程序、時限要求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三)供電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供電企業向各類用戶計收電費時執行的電價標準以及供電企業向用戶提供有償服務時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四)供電質量和“兩率”情況。供電企業執行的供電質量標準以及供電企業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情況等。電壓合格率和供電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體公布日期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確定。
(五)停限電有關信息。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和停電時間。其他情況發生停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公布。
(六)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規定。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七)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投訴電話。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