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市場交易的開展,規范跨區電能交易,積極開拓電力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05)292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穩妥推進。
第三條掛牌交易指根據已有的購電需求,以定量定價的方式,面向交易主體發布有關標的信息,由交易主體進行電量申報,按照申報比例進行出清的交易形式。掛牌電價由每次跨區跨省的交易電價減去電網的輸電成本(固定成本、稅金)和合理收益形成。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寧夏電網跨區跨省電能交易。
第五條電能交易主體為寧夏電力公司、寧夏電網內單機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上的統調火力發電廠。
第六條寧夏電網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寧夏電網跨區跨省電能掛牌交易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交易組織流程
第七條寧夏電力市場掛牌交易包括信息發布、數據申報、交易結果出清、發布和結算等組織流程。
第八條根據市場需求,由寧夏電網電力交易中心不定期組織寧夏電網跨區跨省電能掛牌交易。
第九條寧夏電網電力交易中心提前五個工作日向交易主體發布寧夏電網跨區跨省電能掛牌交易的交易信息。內容包括交易電量、電價、網損補償、時間及相關約束條件等。
第十條交易主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申報交易意向,各交易主體的交易申報信息以密封信函形式在交易會上當場提交。交易申報信息一經提交,不得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