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江涉嫌“三宗罪”
昨日,雷士照明披露了公司創始人吳長江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信息稱,雷士照明獨立調查委員會發現了吳長江涉嫌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據:“吳長江違規進行抵押擔保使雷士照明遭受1.73億巨額損失”。
雷士照明律師表示,吳長江或因此涉嫌三項罪名,分別為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據由雷士照明提供的合同影印件顯示:吳長江在中國銀行重慶大渡口支行通過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帳戶于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3日、2014年7月18日先后三次為重慶恩緯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慶雷立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擔保。
“目前在取得銀行的配合上,還存在一定的阻礙,因為其中也有銀行涉嫌違規”,雷士照明CFO談鷹表示,由于案件較為復雜涉及刑法及民法,公司正在積極在中國大陸及香港提起控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雷士照明CFO談鷹指出,此次的擔保公司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名義上是雷士照明的總部,但實際上董事會批準的該公司功能為銷售公司,從未同意在重慶設立雷士總部。該公司原名為重慶雷士實業公司,“而吳長江未經董事會批準,將公司更名為雷士(中國)有限公司,并擅自行使了總部職能”。
7月14日,雷士照明董事會發布公告,吳長江全面退出雷士照明附屬公司董事會。18日,在職務交接未完成前,吳長江在繼2013年12月提供8940萬元擔保后,第二次為雷立捷公司提供了7300萬元擔保。
據了解,吳長江還在2014年7月18日當天與中國銀行大渡口支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約定: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為中國銀行大渡口支行在上述三份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及利息等主債權提供保證金質押擔保,保證金金額共計人民幣1.73億元;未經中國銀行大渡口支行書面同意,在主債權未被清償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不得支取或要求返還已交付的保證金。這意味著一旦主債務人不能償清貸款,雷士照明將面臨多達1.73億元損失。而被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吳長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