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0%信任
這個信任不是單方面而是雙向的,因為投資人與創始人/ceo是互尋、互需的關系——不僅投資人在找他可靠的創始人/ceo,作為創始人或CEO的我們也在尋找值得信任的投資人。
我相信沒有一個創始人希望投資人過多參與公司決策。所以我們需要做出行動來贏得投資人的100%的信任。使他能夠放心我們在這個位置上的一切作為。
創業者與投資人工作關系不論多久,彼此之間的信任不論多牢靠,在涉及公司管理層面或重要事項決策時,還是需要相互磨合。
對于公司整體的預算,投資人在一開始會比較嚴謹,超過某個金額我就需要報備。不過也正式在這個資金審批的過程中,他們需逐漸建立起對于公司經營管理的一致想法和彼此認同。投資人對創始人在資金預算掌控方面也有了更多信任。這是一個必經的過程,因為大型預算的審核是投資人和創始人建立信任的一個基石。
在事物管理決策權上,我們更關心的是在距離達成一致目的上還存在那些欠缺,或者在策略上還有哪些不完善之處,合作雙方更注重雙方如何形成互補以及下一個里程碑能否達標。至于團隊人員的安排,業務層面的方向,產品的規劃等等執行層面的事,投資者都應當給予創始人百分百的信任。
所以100%的信任是彼此的基礎,投資人一旦認同創始人/ceo的能力,就應該賦予100%的授權。而反觀雷士內斗事件,不論是吳長江還是王冬雷,從投資者和創始人的信任上分析,他們都是失敗的。
二、100%的溝通
創始人/ceo不可能與投資人朝夕相處一起工作,而且許多投資人與創始人/ceo并無長期合作的基礎。那么如何建立起長期的信任?這就需要100%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