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國家發改委8月30日宣布,決定在保持現有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情況下,主要利用電煤價格下降騰出的電價空間,適當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脫硝電價標準,新增除塵電價,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鼓勵燃煤發電企業進行脫硝、除塵改造,改善大氣質量。
我國銷售電價是怎么分類的,未來電價分類將如何調整?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擬用5年左右的時間,將銷售電價由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為七類,逐步過渡到主要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為三類,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
現行銷售電價分類過細
有人說,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復雜的電價分類體系,此話雖略夸張,但也形象。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的這位負責人介紹,我國銷售電價體系是從計劃經濟時代沿革而來,主要以行業、用電用途為主進行分類,目前分為居民、農業生產、大工業、商業、非工業和普通工業、非居民照明七大類。七類中的部分類別下還有一些子類別,如農業生產類別下還有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類別;大工業類別下還有電解鋁用電、中小化肥用電等類別。在用電用途分類基礎上,基于供電成本我國對大工業等主要類別也引入了兩部制、分時電價等定價方式。
由于我國經歷了較長時期的電力短缺,通過細分用電類別,有利于實現有限電力資源的高效利用。但隨著電力供應的增加,以及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持續推進,現行銷售電價分類方式和分類間的比價關系已經不適應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發展的要求。一是基于用電用途的分類過細,而基于供電成本的分類則過于簡單,繁簡不當。以用電用途為主進行分類的主要問題是電價不能充分反映供電成本。二是用電類別間的比價關系不合理。對于用電負荷特性相同的用戶,存在用電類別不同而執行不同電價的問題,沒有實現用戶公平負擔,用戶間交叉補貼較多。目前,主要存在工商業用電補貼農業和居民用電、高負荷率用戶補貼低負荷率用戶的情況。三是制約下一步電力改革。電力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而電力價格通過市場機制形成能夠較好反映成本。現行銷售電價以用電用途為主的分類方式,沒有準確反映電力用戶成本情況,直接過渡到市場定價將導致價格變動過大,制約電力改革的平穩推進。
電的商品特性需要分類制定價格
這位負責人表示電是商品,其價格應當反映電力成本和供求狀況。同時,電又是一種特殊商品,主要體現在網絡性、瞬時性和普遍服務性。網絡性是電以光速通過電網輸送,滿足電力需求需要提前建設相關輸電網絡;瞬時性是電的生產與消費同一瞬間完成,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普遍服務性是電力作為基礎設施,政府有義務保障所有用戶,包括偏遠地區和農村,都能以可接受價格得到電力服務。
電的特殊性使其定價與一般商品有所差異,其成本與用戶用電特性和時段高度關聯,需要分類制定價格。影響供電成本的因素:一是用電負荷特性,電網必須根據用戶的最大用電需求進行設備配置,因此同樣用電需求的用戶,連續用電用戶的單位成本必然低于間歇用電用戶;二是用電規模和電壓等級,用電規模大、用電電壓等級高,輸送環節就少,供電成本也會低,反之供電成本就會高;三是用電的時段,用電高峰時段、高峰季節,供電成本高,用電低谷時段、非高峰季節,供電成本低。
注重保護居民、農業用戶利益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對用戶利益有較大影響,因此解決銷售電價分類存在問題需要逐步推進,既要考慮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方向,堅定不移地推行,也要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特別是要注重保護居民、農業用戶利益,還要借鑒國外銷售電價改革制度實踐情況。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了解到,最終出臺的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政策,要求通過五年左右的時間,逐步將現行以用電用途為主進行分類的銷售電價體系,改為以供電成本、用電負荷特性為主進行分類,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體系。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簡化按用電用途為主的銷售電價分類;二是逐步推行按供電成本、用電負荷特性分類定價。
這位負責人認為,隨著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工作的推進,將減輕部分行業的用電負擔。將居民家庭及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社會福利機構、城鄉社區居委會服務設施等用電歸類為居民用電,將農產品粗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范圍,將明顯減輕這些行業的用電負擔,有利于相關行業的發展。
【他山之石】
國外電價怎么分類
各國都采用分類方式制定銷售電價,分類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供電成本,如法國等按照用電容量、峰谷時段、夏季和冬季等進行了細致分類。其中,僅按容量就分了9檔,分時電價有藍色日(300天)、白色日(43天)和紅色日(22天)以及機動高峰等等。英國等部分國家對大用戶實行實時電價,價格根據市場情況每小時甚至每15分鐘變動一次。一種是基于用戶性質,如韓國將用戶分為居民、教育、一般用電、工業、農業、路燈六大類,但對每一類用電仍基于供電成本再細分,實行分電壓等級、分負荷率、分時段定價。
我國銷售電價是怎么分類的,未來電價分類將如何調整?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擬用5年左右的時間,將銷售電價由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為七類,逐步過渡到主要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為三類,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
現行銷售電價分類過細
有人說,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復雜的電價分類體系,此話雖略夸張,但也形象。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的這位負責人介紹,我國銷售電價體系是從計劃經濟時代沿革而來,主要以行業、用電用途為主進行分類,目前分為居民、農業生產、大工業、商業、非工業和普通工業、非居民照明七大類。七類中的部分類別下還有一些子類別,如農業生產類別下還有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類別;大工業類別下還有電解鋁用電、中小化肥用電等類別。在用電用途分類基礎上,基于供電成本我國對大工業等主要類別也引入了兩部制、分時電價等定價方式。
由于我國經歷了較長時期的電力短缺,通過細分用電類別,有利于實現有限電力資源的高效利用。但隨著電力供應的增加,以及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持續推進,現行銷售電價分類方式和分類間的比價關系已經不適應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發展的要求。一是基于用電用途的分類過細,而基于供電成本的分類則過于簡單,繁簡不當。以用電用途為主進行分類的主要問題是電價不能充分反映供電成本。二是用電類別間的比價關系不合理。對于用電負荷特性相同的用戶,存在用電類別不同而執行不同電價的問題,沒有實現用戶公平負擔,用戶間交叉補貼較多。目前,主要存在工商業用電補貼農業和居民用電、高負荷率用戶補貼低負荷率用戶的情況。三是制約下一步電力改革。電力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而電力價格通過市場機制形成能夠較好反映成本。現行銷售電價以用電用途為主的分類方式,沒有準確反映電力用戶成本情況,直接過渡到市場定價將導致價格變動過大,制約電力改革的平穩推進。
電的商品特性需要分類制定價格
這位負責人表示電是商品,其價格應當反映電力成本和供求狀況。同時,電又是一種特殊商品,主要體現在網絡性、瞬時性和普遍服務性。網絡性是電以光速通過電網輸送,滿足電力需求需要提前建設相關輸電網絡;瞬時性是電的生產與消費同一瞬間完成,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普遍服務性是電力作為基礎設施,政府有義務保障所有用戶,包括偏遠地區和農村,都能以可接受價格得到電力服務。
電的特殊性使其定價與一般商品有所差異,其成本與用戶用電特性和時段高度關聯,需要分類制定價格。影響供電成本的因素:一是用電負荷特性,電網必須根據用戶的最大用電需求進行設備配置,因此同樣用電需求的用戶,連續用電用戶的單位成本必然低于間歇用電用戶;二是用電規模和電壓等級,用電規模大、用電電壓等級高,輸送環節就少,供電成本也會低,反之供電成本就會高;三是用電的時段,用電高峰時段、高峰季節,供電成本高,用電低谷時段、非高峰季節,供電成本低。
注重保護居民、農業用戶利益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對用戶利益有較大影響,因此解決銷售電價分類存在問題需要逐步推進,既要考慮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方向,堅定不移地推行,也要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特別是要注重保護居民、農業用戶利益,還要借鑒國外銷售電價改革制度實踐情況。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了解到,最終出臺的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政策,要求通過五年左右的時間,逐步將現行以用電用途為主進行分類的銷售電價體系,改為以供電成本、用電負荷特性為主進行分類,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體系。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簡化按用電用途為主的銷售電價分類;二是逐步推行按供電成本、用電負荷特性分類定價。
這位負責人認為,隨著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工作的推進,將減輕部分行業的用電負擔。將居民家庭及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社會福利機構、城鄉社區居委會服務設施等用電歸類為居民用電,將農產品粗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范圍,將明顯減輕這些行業的用電負擔,有利于相關行業的發展。
【他山之石】
國外電價怎么分類
各國都采用分類方式制定銷售電價,分類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供電成本,如法國等按照用電容量、峰谷時段、夏季和冬季等進行了細致分類。其中,僅按容量就分了9檔,分時電價有藍色日(300天)、白色日(43天)和紅色日(22天)以及機動高峰等等。英國等部分國家對大用戶實行實時電價,價格根據市場情況每小時甚至每15分鐘變動一次。一種是基于用戶性質,如韓國將用戶分為居民、教育、一般用電、工業、農業、路燈六大類,但對每一類用電仍基于供電成本再細分,實行分電壓等級、分負荷率、分時段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