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的效果如何?
陽光論者認為,“3.15”開啟了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大門,廣大消費者通過十幾年耳濡目染,已經完全接受了權益保護的理念。由過去不知道維權,不懂得維權到今天的主動維權,依靠法律手段維權,維權已經深入人心。
但消極者則認為,年年“3.15”成為一個運動,作秀成分多,實際功效小。君不見毒膠囊、地溝油、陳化糧、瘦肉精……凡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無不帶毒,讓人避無可避,防不勝防。
造成民意感受嚴重撕裂現狀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社會整體道德意識蛻化,黑心企業主層出不窮;另一方面轉型時期社會部門管理職能缺位、錯位,人為地形成很多管理死角,機制漏洞。像三聚氰胺一案,絕大多數生產毒奶粉企業均為免檢企業,不法商人借用免檢制度這把庇護傘,大搞卑鄙無恥勾當,坑害消費者。
在商品流通環節,特別是在大件商品流通環節,消費者永遠處在一種弱勢地位。依據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僅僅依靠消費者協會、依靠消費者自身,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負責更換或者退貨”。但在生活實踐中,由于對維修時間未加以確定,加之維修屬義務不能收費,經營者往往采取拖延戰術,讓消費者長時間等待。有些消費者急需使用的商品一時維修不好,給消費者生活帶來諸多不便。還有很多類似的法律空隙,規定漏洞,也有執法、管理部門之間的體制死角,這就需要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優勢互補,方能發揮出整體效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個長期艱巨的任務,既需要消費者自我維權意識的增強,社會維權意識普及,更需要相關部門無縫隙全天候的支持和作為。這是那種轟轟烈烈搞一天的運動式維權所無法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