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歐光伏爭端懸疑劇已告一段落,但后續談判結果的執行,可能要比目前所公開的要更為復雜,遍布“算計”。
7月27日上周六,中國和歐盟在同一天宣布,雙方就光伏產品貿易爭端達成了解決方案。中歐的表態均釋放出善意,阻止了這場史無前例的貿易摩擦的再升級。僅僅兩個月前,這對世界上舉足輕重的經貿伙伴,還在觸發廣泛貿易戰的邊緣。
中國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將此結果定性為“達成價格承諾”,并表示中方對此“贊賞和歡迎”。歐盟委員會貿易委員德古赫特(De Gucht)說,“我們找到了一個友善的解決方案”。
截至目前,雙方都沒有透露更多價格承諾和解決方案的細節。外圍的利益相關者,還只能從媒體報道中獲知零星信息:價格承諾在每瓦55-57歐分之間,可能為每瓦56歐分。而整套解決方案,語焉不詳。
等到當地時間7月29日本周一,德古赫特在布魯塞爾出席當天歐委會唯一一場新聞發布會時,才用7分鐘時間簡要說明了“解決方案”的主要原則。
時值歐洲夏休,德古赫特顯然不能像其他歐盟官員一樣外出度假。不過,他走上臺時,顯得如釋重負分外輕松;還對記者開玩笑說:“我原以為你們也都去休假了。”
德古赫特說,他對中歐達成的解決方案是“滿意的”,雖然有行業協會表示“不滿意”,但是他“不認同”。
上周六,當初發起對華反傾銷申訴的歐洲太陽能行業協會EU ProSun通過媒體發聲說,即便按照現在達成的價格承諾,中國產品進入歐洲市場仍然構成傾銷。EU ProSun還揚言,要告到歐洲法院(ECJ),推翻這個協議。
而“德古赫特版”的中歐光伏爭端解決方案,遠非僅僅依靠“價格承諾”那么簡單,實際上包括了三個方面:價格承諾,數量控制,以及產品限制;同時,這三項貿易救濟(trade defence)措施的作用,既層層遞進、又相互交叉。
在價格承諾上,“自愿”加入此方案的中國光伏產品出口商,通過承諾最低的出口價格,以免去平均47.6%的臨時性反傾銷關稅。未加入此方案的出口商,若要出口到歐洲,則需繳納此懲罰性關稅。
德古赫特說,自愿加入此方案的中國光伏企業出口商,約占中國所有同類出口商的70%;未加入的約占30%。
數量控制,是這70%參加“價格承諾”方案的中國出口商,要面臨的第二重關卡:每年輸歐產品受上限制約。超過上限的出口商,將被征平均47.6%的關稅。
路透社27日報道說,如果以2012年中國輸歐太陽能產品1.5萬兆瓦計算,其中約一半即0.7萬兆瓦可以免去懲罰性關稅。
最后,第三重限制是從產業鏈角度再加碼,即產品限制。光伏產業鏈上,歐盟自身無法自給自足的產品,才可以由中國產品以“價格承諾”方式出口、補足市場需求;而歐盟能夠自給自足的產品,則需與全球產品競爭,同時也受到額外的保護:中國產品將被征平均47.6%的關稅。
這些措施出自WTO規則的反傾銷條款,以及歐盟貿易救濟規定;層層遞進和相互交叉作用,將對未來中國光伏產品出口歐盟造成廣泛而復雜的障礙。
一位不愿具名的、擁有超過20年貿易法專業經驗的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中國出口商來說,這個談判結果(的限制措施)非常嚴格;要滿足其中的所有條件,也變得極其困難。
這位律師舉例說:按照價格承諾的規定,中國公司必須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向歐委會報告所涉輸歐產品的銷售數據。“要在15天內統計出太陽能電池板和組件的銷售情況,時間太短太短了。”
作為進口地區的反傾銷調查機構,歐盟委員會也由此獲得對出口商履行承諾的監督權力。因為價格承諾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口商違反承諾,歐委會有單方面的“制裁權”。
“這個價格承諾,就不是為光伏產業設計的。”這位貿易法律師說。
中國機電商會代表中國光伏企業與歐方展開談判。其在27日的聯合聲明中表示:“該價格承諾體現了中方絕大多數企業的意愿,使中國光伏產品在雙方協商達成的貿易安排下,繼續對歐盟出口,并保持合理市場份額。”
7月27日上周六,中國和歐盟在同一天宣布,雙方就光伏產品貿易爭端達成了解決方案。中歐的表態均釋放出善意,阻止了這場史無前例的貿易摩擦的再升級。僅僅兩個月前,這對世界上舉足輕重的經貿伙伴,還在觸發廣泛貿易戰的邊緣。
中國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將此結果定性為“達成價格承諾”,并表示中方對此“贊賞和歡迎”。歐盟委員會貿易委員德古赫特(De Gucht)說,“我們找到了一個友善的解決方案”。
截至目前,雙方都沒有透露更多價格承諾和解決方案的細節。外圍的利益相關者,還只能從媒體報道中獲知零星信息:價格承諾在每瓦55-57歐分之間,可能為每瓦56歐分。而整套解決方案,語焉不詳。
等到當地時間7月29日本周一,德古赫特在布魯塞爾出席當天歐委會唯一一場新聞發布會時,才用7分鐘時間簡要說明了“解決方案”的主要原則。
時值歐洲夏休,德古赫特顯然不能像其他歐盟官員一樣外出度假。不過,他走上臺時,顯得如釋重負分外輕松;還對記者開玩笑說:“我原以為你們也都去休假了。”
德古赫特說,他對中歐達成的解決方案是“滿意的”,雖然有行業協會表示“不滿意”,但是他“不認同”。
上周六,當初發起對華反傾銷申訴的歐洲太陽能行業協會EU ProSun通過媒體發聲說,即便按照現在達成的價格承諾,中國產品進入歐洲市場仍然構成傾銷。EU ProSun還揚言,要告到歐洲法院(ECJ),推翻這個協議。
而“德古赫特版”的中歐光伏爭端解決方案,遠非僅僅依靠“價格承諾”那么簡單,實際上包括了三個方面:價格承諾,數量控制,以及產品限制;同時,這三項貿易救濟(trade defence)措施的作用,既層層遞進、又相互交叉。
在價格承諾上,“自愿”加入此方案的中國光伏產品出口商,通過承諾最低的出口價格,以免去平均47.6%的臨時性反傾銷關稅。未加入此方案的出口商,若要出口到歐洲,則需繳納此懲罰性關稅。
德古赫特說,自愿加入此方案的中國光伏企業出口商,約占中國所有同類出口商的70%;未加入的約占30%。
數量控制,是這70%參加“價格承諾”方案的中國出口商,要面臨的第二重關卡:每年輸歐產品受上限制約。超過上限的出口商,將被征平均47.6%的關稅。
路透社27日報道說,如果以2012年中國輸歐太陽能產品1.5萬兆瓦計算,其中約一半即0.7萬兆瓦可以免去懲罰性關稅。
最后,第三重限制是從產業鏈角度再加碼,即產品限制。光伏產業鏈上,歐盟自身無法自給自足的產品,才可以由中國產品以“價格承諾”方式出口、補足市場需求;而歐盟能夠自給自足的產品,則需與全球產品競爭,同時也受到額外的保護:中國產品將被征平均47.6%的關稅。
這些措施出自WTO規則的反傾銷條款,以及歐盟貿易救濟規定;層層遞進和相互交叉作用,將對未來中國光伏產品出口歐盟造成廣泛而復雜的障礙。
一位不愿具名的、擁有超過20年貿易法專業經驗的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中國出口商來說,這個談判結果(的限制措施)非常嚴格;要滿足其中的所有條件,也變得極其困難。
這位律師舉例說:按照價格承諾的規定,中國公司必須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向歐委會報告所涉輸歐產品的銷售數據。“要在15天內統計出太陽能電池板和組件的銷售情況,時間太短太短了。”
作為進口地區的反傾銷調查機構,歐盟委員會也由此獲得對出口商履行承諾的監督權力。因為價格承諾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口商違反承諾,歐委會有單方面的“制裁權”。
“這個價格承諾,就不是為光伏產業設計的。”這位貿易法律師說。
中國機電商會代表中國光伏企業與歐方展開談判。其在27日的聯合聲明中表示:“該價格承諾體現了中方絕大多數企業的意愿,使中國光伏產品在雙方協商達成的貿易安排下,繼續對歐盟出口,并保持合理市場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