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過去的2013年,全球的光伏產業經歷了嚴峻的寒冬,在內需不足和外需受歐美反傾銷的雙重壓力下,我國的光伏企業的生存空間受到嚴重的壓縮,紛紛面對困難。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國務院于2013年7月發表了促進光伏市場發展的征求意見稿,大幅提升我國未來幾年的光伏安裝目標至共35GW。在政策的刺激下,全國隨即掀起一股光伏發電的熱潮,大家都忙于報項目,據不完全統計,至2013年底,計劃項目的規模已達120GW,是國家規劃的近四倍。假如要完成這些項目,資金的需求總量將近80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十二五期間國家每年投入建設高鐵系統的資金規模,而在法規和金融解決方案未完善的情況下,如何解決資金的瓶頸,使光伏發電可在市場化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人們共同面對的課題。在當期的情況下,銀行的態度保守,一般都要求項目母公司的100%擔保,這不單只增加了企業的風險無法分割項目,同時也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因為每家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這使得光伏發電成為少數大企業的玩物,失去了全民參與新能源建設的社會意義。外國的經驗說明,光伏市場要健康發展,必須具備以項目現金流為基礎的獨立融資,并與母公司實現風險的分割。這就需要政策、法規、保險(放心保)和銀行的配合。在本文,我們將參考我們在國外的經驗,為解決我國光伏建設的融資瓶頸展開討論。
外國的經驗與教訓
過去的十年,光伏發電在全球掀起了熱潮,全球超過100個國家推出了不同形式的光伏政策。有以長期固定電價為基礎的補貼制度(Fit-In-Tariff),有以再生能源券為基礎的補貼制度,除此之外,有針對初裝補貼的制度也有針對長期收益的制度。在計量上,有采用凈電表法的制度(NetMetering),也有采用全電表發的制度(GrossMetering)。不同的補貼制度在拉動光伏建設的過程中起到不同的作用,也產生不同的問題。我們可以由外國的實踐中吸取經驗教訓,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設計出適合我國的光伏應用政策和金融解決方案。
德國
德國是光伏發電的老大哥,曾高占全球市場的60%,而推動德國市場發展的法案,為光伏發電提供20年的固定補貼價格,并以全電表法(GrossMetering)量度光伏發電量,為業主提供發電收款的依據。在這個制度下,政府設立的新能源機構向系統的業主提供20年的固定收購價格,由于太陽的年日照量穩定,發電量也穩定,銀行便可以以發電的預測現金流為貸款依據,做出長期融資安排。在解決了融資瓶頸后,德國的光伏市場規模躍居全球首位。在德國的補貼運作中,補貼的費用會平攤到每一度電中,由國民負擔。因此,當安裝量大幅上升后,電費中的新能源補貼征費便大幅增加,使得沒有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人們不單只享受不了補助,還要承擔更大的電費壓力,造成社會的矛盾。德國光伏政策的原本設計動機是為業主提供略高于國債收益的投資機會。但市場真正的起步是當項目的內部收益率達到6%以上時。2009-2012年間的光伏組件和系統價格急跌,在補貼電價未能及時調整的情形下,造成投資的內部收益率一度上升至13%,引來市場的井噴式增長。這種市場的無序增長所造成的供求失衡,促成中國光伏產業的大量擴產,間接引發2012-2013年的光伏寒冬。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固定的電力收購價格結合20年的長期購電法案,為銀行融資提供了基礎條件,是可以借鑒的成功經驗,但不設上限的安裝量和由政府制定價格的滯后性,使得市場在成本快速下降時造成亢奮,使得安裝量暴增,最終又因為補貼的大幅下降而冷卻,造成光伏市場和產業的大波動。而超出預期的增長,也使電力消費者的補貼征費上升,造成社會矛盾。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發展光伏的方式因省而異,可以說是大雜燴。既有類似德國的補貼電價,也有以現金或再生能源券為基礎的初裝補貼。政策在不斷的修改,最后簡化為初裝時以再生能源券為基礎的補貼制度。然而,初裝補貼在世界許多地方的實踐都證明是失敗的,僅起到示范作用。由于補貼基本足以覆蓋安裝成本,業主對系統的質量要求不高,風險意識不足,造成許多劣質產品和系統充積市場,反而為產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澳大利亞的初裝新能源券的操作概念大致是政府向光伏系統的業主按規模一次性發出再生能源券STC,業主可通過市場將再生能源券出售并回收部分或全部的系統投資。STC的供應量由安裝量決定,是純市場行為。而STC的需求則由政府法規決定,由能源供應商等機構按一定的規則承擔,每年的需求基本固定。而政府更進一步通過不同規模系統的STC數目,去引導市場安裝特定規模的光伏系統。例如,澳大利亞的主流市場曾被1.5KW的小型系統占據,而政策的目標是光伏發電以滿足居民日間的用電為目標,不對電網造成輸出的壓力。然而,澳大利亞的這種創新也造成市場的大波動,在STC"供應市場制"但"需求計劃制"的情形下,STC的價格出現大幅度的波動,一度由法律上限的65澳元下跌到15澳元,使依靠STC作為收入的安裝公司大量倒閉,也使市場由亢奮變為沉寂。而STC的大幅波動,也不能作為安裝公司融資的依據,投資者也無法做出計劃。澳大利亞的經驗說明,不管以現金或能源券作為出裝補貼,都不利于建立高質量的發電系統。而以"需求計劃制"結合"供應市場制"的STC政策,被證明是不可行的。大幅波動的價格及價格的不確定性使澳洲的銀行拒絕參與到光伏應用中,造成資金的異常緊張。澳洲的安裝商主要依靠中國企業提供的貿易融資進行安裝,并換取STC及出售STC去支付賬款。STC價格的大波動使得澳洲的安裝商無法向中國企業支付賬款,最終導致中信保為澳洲的光伏建設付賬,為我國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