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國土資源部10月10日發布公告,試行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中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三項新標準。
公告規定,井工煤礦中,薄煤層、中厚煤層和厚煤層的采區回采率分別不低于85%、80%和75%;對于采用水力采煤技術的井工煤礦,薄煤層、中厚煤層和厚煤層的采區回采率分別不低于80%、75%和70%;露天煤礦中,薄煤層、中厚煤層和厚煤層的采區回采率分別不低于85%、90%和95%。煤炭礦山企業的原煤入選率原則上應達到75%以上。
公告同時明確,國家鼓勵煤炭礦山企業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煤矸石以及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
國土資源部關于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
為強化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煤炭資源,依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現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