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吳長江之所以向董事會承認,曾與山東雷士、重慶恩維西和中山圣地愛司 (以下簡稱三家關聯公司)簽署過協議,授權三家關聯公司使用雷士照明品牌(商標)20年,王冬雷稱,是因為董事會披露合法使用雷士品牌(商標)授權的公司名錄之后,經銷商對三家關聯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雷士照明執行董事熊杰昨日在電話中向筆者明確表示,所有關于吳長江涉嫌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問題的證據和董事會記錄都有檔案保存,如果時機成熟、確有必要,雷士照明董事會將把上述證據和會議記錄提交給有關部門,并通過港交所和媒體告知投資者。
公告中提到,吳長江最近告知董事會的多數成員,其于2010年代表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三家關聯公司各簽署一份許可協議,授予三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權利,為期20年,但董事會的多數成員之前并不知悉。
王冬雷透露,吳長江涉及的關聯交易,在合作之初德豪潤達便有所耳聞,只是吳長江當時承諾不再進行關聯交易,從而獲得了信任。王冬雷稱,吳長江曾對其表示 “我穿了幾層馬甲你們查不著。”
此次經銷商的不滿“暴露”了雷士照明品牌授予三家公司的協議,吳長江才向董事會吐露實情。
“2014年7月25日,董事會披露了合法取得雷士品牌(商標)授權的公司名錄,這其中并沒有吳長江的三家關聯公司,經銷商對上述三家公司的合法性提出強烈質疑,使吳長江不得不暴露那份非法私下簽訂的20年的授權協議。”王冬雷直言,吳長江借助非法、無償使用“雷士NVC”商標,獲得巨大的個人利益,這是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
吳長江曾表示,之所為給三家關聯公司20年的品牌使用權,是保護自己、保護雷士照明的一種方式,且三家關聯公司要按每年營業額的3%上繳品牌使用費,并非無償使用,另外還承諾三家關聯公司可以賣給雷士照明,從而防止雷士照明被掏空、反制對手。
“吳長江就是想借此威脅雷士照明,要挾董事會,想說明他掌控了雷士照明最重要的資產,如果他被罷免,還可以此種方法把雷士照明最具有價值的資產轉移到他的三家關聯公司中去。”王冬雷認為,若雷士照明失去了對“雷士NVC”商標的獨家掌控,公司價值將大幅度下降,事實上也就摧毀了合法的雷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