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辦法》已經有三四個修改稿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內容,如果真的能強制性實施,對發展可再生能源而言,確實是一個重大的機遇。”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表示。
“強制”方能邁向“指標”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我國可再生能源“十五”規劃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建議。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區電力建設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得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以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差異。
其實,早在2007年,國務院就提出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近幾年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也會時不時地被拿出來“翻新”討論,但是至今,該政策帶來的效果依然十分有限。
據了解,沒有任何一個省市在2012~2013年連續兩年達到配額制征求意見稿中的指標要求,且大部分地區消納比例與指標差距明顯。
在采訪中,多位專家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要想真正發揮作用,“強制性實施”是關鍵。
以英國為例,英國是最早大規模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之一,且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效果。但是在2000年以前實行非化石燃料公約時,由于缺乏相應的懲罰和強制性,英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從2000年開始,英國實行配額制,隨著對于配額的不斷上調和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英國的可再生能源的裝機量取得了較快進步。孟憲淦認為,這就是強制執行的效果。
據悉,《辦法》討論稿提出了激勵措施,在年度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對完成配額制指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按照當年全國平均供電煤耗水平折為節能量,不計入能源消費控制量。對未完成配額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視未完成部分折算的能源量為未完成節能任務,在其總節能量中扣除。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和地方政府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牽扯到的三大利益主體,要強制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必須對各方有明確的配額和責任規定,并配套懲罰措施,否則所謂的指導性意見肯定不會起到真正的作用。”孟憲淦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