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發揮電力業務許可證在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有關事項,并要求各派出機構完善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
《通知》明確,豁免部分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包括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單站裝機容量1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項目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項目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除此之外,經營總裝機 6兆瓦(不含)以下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及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通知》指出,要完善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 號),將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同時,做好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備案管理。
《通知》要求,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派出機構對未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依法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對到達關停時限的機組要按程序注銷其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繼續并網運行。此外,還要加強對持證燃煤發電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持續性監管。有關派出機構要重點強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燃煤電廠環保設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蹤監管力度,對違反許可制度的企業,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